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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公积金

海北住房公积金机构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提取材料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省级、西宁市中心(含铁路**心、大通、湟中和湟源县管理部)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借款人偿还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2)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银行证明一份。
  借款人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使用自有资金一次结清购房贷款本息: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贷款还清明细单(一年内有效)原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2、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1)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租赁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一份;
  (5)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房租面积以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为准(注:西宁地区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支付房租月数*长不超过12个月。
  3、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账户名称、**银行及账号。
  4、购买二手房
  (1)《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复印件一份;
  (3)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名称、**银行及账号。
  6、购买集资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集资建房单位名称、**银行及账号。
  7、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房款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全额购房发票(两年内有效)原件、复印件一份;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8、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银行。
  购买集资建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集资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银行。
  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银行。
  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购房人账号及**银行。
  (2)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非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
  (4)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
  (5)不在本中心交缴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需提供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6)房屋产权人提供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10、大修自住住房
  (1)具有相关规定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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